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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PLR § 213 · UCC Art. 2

纽约违约诉讼

欠款发票、交易失败、供货和服务协议,以及合同纠纷抗辩。

大多数合同纠纷取决于少数几份文件和几个日期。我们先阅读合同和往来函件,确认适用的期限,坦率评估索赔的强弱,再建议发律师函、协商还是起诉。

纽约的关键规则

  • 诉讼时效:违约一般为六年(CPLR § 213(2)),货物买卖依 UCC § 2-725 为四年,除非合同有效地缩短了期限。
  • 书面要求:《一般义务法》§ 5-701 的反欺诈条款要求某些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。
  • 损害赔偿:目的是让守约方处于合同履行后应有的状态;可得利润必须能以合理确定性证明。
  • 律师费一般不能向对方追讨,除非合同或法律另有规定。

常见案件

  • 欠款发票和账目确认(account stated)索赔。
  • 供货、经销和服务协议。
  • 商业租约和与工程相关的付款纠纷。
  • 针对条款不清、口头附加约定或不可执行的违约金条款提出的索赔进行抗辩。

常见问题

合同没有签字,我还能起诉吗?

有可能。许多合同可以通过电子邮件、行为或部分履行来证明并执行,但某些类型的协议必须有签字的书面文件。答案取决于交易的内容。

本页为关于纽约法律的一般信息,以最近一次审阅时为准,不构成针对你个人情况的法律意见。法律和法院做法会变化,请就你的案件事实咨询律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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