每个案件都不同,但大多数纽约刑事案件会经过相同的几个阶段。了解每个阶段的作用,有助于理解你将要作出的决定。
1. 逮捕或出庭通知单
有些人被逮捕后被羁押等待提审;另一些人依刑事诉讼法第 150 条收到出庭通知单(Desk Appearance Ticket,DAT),被要求在之后某一天到庭。DAT 同样是刑事指控,绝不能错过出庭日期。
2. 提审(Arraignment)
提审时会宣读指控,指派或由委托律师出庭,法官决定释放条件。依 2020 年保释改革法(CPL § 510.10 和 § 530.20),大多数轻罪和许多非暴力重罪必须释放,可附条件或不附条件;对符合条件的罪名,法官可以设定保释金。临时保护令和 DWI 案件的驾照暂停通常也在此时处理。
3. 大陪审团(重罪)
重罪一般须提交大陪审团,由其决定是否起诉(CPL 第 190 条)。如果你因重罪控告被羁押,依 CPL § 180.80,大陪审团若在 120 小时内(遇周末或假日为 144 小时)未作出决定,一般应予释放。在送达适当通知的情况下,你有权到大陪审团作证,但这个决定只应在律师指导下作出。
4. 证据开示
依 CPL 第 245 条,检方必须按法定时间表交出警方报告、录音录像、证人信息和其他证据。州议会在 2025 年修改了这些规则,检方是否合规仍是许多案件的重要争点。
5. 动议和听证
辩方可以申请撤销有缺陷的指控,并申请排除通过非法拦截、搜查或讯问取得的证据。相关听证(常称为 Mapp、Huntley、Dunaway 或 Wade 听证)会在法官面前检验警方的做法。
6. 结案或审判
许多案件以撤案、依 CPL § 170.55 的“暂缓审理以待撤诉”(ACD)、认罪较轻罪名或分流项目结束。另一些案件进入法官或陪审团审判,检方必须以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证明每一项要件。
常见问题
纽约的迅速审判规则是什么?
CPL § 30.30 要求检方在重罪案件开始后六个月内、A 级轻罪 90 天内、B 级轻罪 60 天内、违规案件 30 天内做好审判准备,并扣除某些延误期间。否则指控可以被撤销。
什么是 ACD?
“暂缓审理以待撤诉”(Adjournment in Contemplation of Dismissal)将案件延后,通常为六个月(许多家庭冒犯案件为一年)。期间如果没有再次被捕并遵守相关条件,案件将被撤销并封存。
本页为纽约刑事程序的一般信息,不构成法律意见。时间和规则有许多例外,取决于案件事实和具体法院。